【湖南】湖南高三生要同時達到4標準才可畢業
2009-03-11 09:13:29瀟湘晨報
從本月20日起, 我省高中將實行新的學籍管理辦法。與以往評價方式不同的是,只有同時達到“綜合素質評價合格;修滿144個學分(其中必修116個學分,選修28個學分);學業水平考試省級統考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綜合考查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這4個標準,才可畢業。
新的學籍管理辦法對高中生轉學、退學、休學、獎懲等也作出了相應明確規定。
接收轉入學生由校長決定
《辦法》規定,學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畢業或結業的學生來校復讀,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學生來校寄讀或借讀。
轉學學生須經轉入學校同意并開具接收證后,再向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開具轉學證,學生持轉學證到轉出方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加蓋公章。學校接收轉入學生,由校長決定。學校不得拒收正常轉學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辦理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專、職業高中和各類技校在籍學生轉學;示范性高中不得接收非示范性高中學生轉學。
學生擅自離校1月作自動退學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須持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學生或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并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學生如患有嚴重傳染病,應安排休學。學生單學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的,應勸其休學。休學期為1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者,由學生或家長于休學期滿之日起兩個星期內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延續休學,并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休學期滿未按時提出延續休學申請并辦理延續休學手續的學生,視同自動退學。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對擅自離校1月以上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對學校獎懲不服可申訴
學校處分學生前,應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申辯。對于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可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對于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特別壞的學生,可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存入學生檔案。
辦法規定,學生或其家長對學校作出的獎勵、處分等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學校正式通知兩周內向學校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對學校重新處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個月內向學校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