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退學狀告學校討要擇校費敗訴
2007-02-01 09:39:41南方網(廣州)
廣州一學生退學告學校討擇校費敗訴 引代表委員熱議擇校合法性
信息時報2月1日報道 最近一段時間,關于高中擇校費的討論備受關注,無獨有偶,近日廣州天河區法院剛判決一起有關“高中擇校費”的案件,高中生張寧(化名)交了擇校費后又退學,要求學校退還部分擇校費,法院認為擇校費是為了獲得學習機會,學生退學不予退還。這一特別案例引起人們對高中擇校費更多的思考。
廣東省兩會來臨,不少省政協委員對高中擇校費問題也尤為關注。昨日,省政協常委王則楚等提出,廣州、深圳應率先取消高中擇校費。
個案:入讀一年退學想拿回2/3擇校費
2004年8月10日,在一次性交納4萬元擇校費后,張寧得以就讀于廣州市某國家級示范性中學高中部,一年后因個人原因退學。張寧要求學校退還剩余兩年的擇校費,被對方拒絕。
律師:擇校費屬學費應返還
張寧的代理律師認為,高中教育非義務教育,按規定,省級重點中學在完成國家規定的班額及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可按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實行以“學生繳費為主,國家適當補貼”的辦法收取學費。按廣州市相關規定,擇校費在學生入學時一次性繳交。因此,擇校費的性質是學費。
律師認為,張寧繳納擇校費,學校錄取并對其進行教育培養,雙方形成教育服務合同關系。而隨著張寧的退學,合同關系解除。學校沒有履行教育培養的義務而繼續占有剩余三分之二的擇校費即26666.67元,屬于不當得利,因此應當予以返還。
學校:擇校費不同于學費
學校認同其與張寧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張寧的義務是繳納擇校費,而學校就是提供讓其進入該校就讀的機會。張寧就讀后,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其離開學校是自愿選擇,學校不存在任何責任。因此,張寧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的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校方強調張寧的擇校費屬于機會的擇校費,嚴格區別于學費,交納擇校費是張寧進入該校讀書的代價。另外,擇校費的用途是一次性投入的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進行統籌有50%返還給招生的學校,用于改善就讀學校條件的,另外是扶持本地其他學校改善教學條件,這種特殊的用途導致擇校費是不能返還。
法院:擇校費是為獲學習機會
天河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擇校費這個專一問題,而非張寧所述的較為寬泛的教育服務合同問題,因為教育服務合同涉及學校和學生在校生活、學習等方方面面的問題。
按照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中小學收費管理的通知》中第七條“擇校生收費管理”的規定:擇校生是專指因自身要求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學校就讀的高中學生。擇校生增加了就讀學校的教學負擔,除按規定繳交正常費用外,還應一次性繳交擇校費。擇校費由縣(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收取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廣州市物價局規定,省市級普通高中的擇校費為40000元/每生,學生入學時一次性繳交。
法院認為張寧交擇校費的目的是為了進入該校就讀,而該校接收張寧為正式學生的前提條件就是張寧一次性交納擇校費。在張寧交費并獲得該校正式學生資格后,雙方就擇校費問題達成的協議已實際履行完畢。況且,學校的收費標準符合相應規定。故張寧要求學校退還余下三分之二擇校費的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應予駁回。
名校校長:若取消擇校費就不再招擇校生
廣州市某示范性高中負責人表示,近日擇校費問題受到各界關注,市領導也表態說要探討取消擇校費,這對學校來說是好事。擇校費是收支兩條線,對學校來說沒意義。而且錄取擇校生,還影響了學校的學生整體素質,對于學校的辦學有不利影響。
“只要取消擇校費,學校也不會再招擇校生!”有負責人表示,前幾年不規范,出現擇校現象,學校也沒辦法,但近幾年一方面廣州優質高中越來越多,另一方面各方面監管也越來越到位,越來越公開透明,一旦取消擇校費項目,學校負責人有充分理由不收擇校生,過去那樣的暗箱操作現象肯定會大大減少。
代表委員說法
省人大代表羅燕妮:收費前學校應和家長簽協議
省人大代表羅燕妮說,目前我國的教育體制還處在一個調整階段,還沒有走上一個很完善的軌道,孩子上學的滿意度還不是很高,擇校費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現象。
羅燕妮說:“我個人認為,大家先前簽訂一個協議,一個愿打一個愿挨,擇校費收取的現象也無可厚非。現在出現這個起訴學校退還擇校費的特殊例子就說明了這個問題,大家在收擇校費的時候沒有明確有關事項。從兩方面來分析,學校的學位也是教育資源,學生中途走了,學校很難再招收一個學生,這是資源的浪費;另外,據我了解,學生中途插班入學的話,擇校費是可以打折的,所以學生家長提出退還的理由也合理。所以,關鍵的就是大家在交納和收擇校費的時候,沒有明確權責。”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促進教育均衡發展不能成為收費理由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首先明確表示,擇校費的收取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國家也明文規定不能收取擇校費。廣州市兩會期間,廣州市市長張廣寧也明確表示擇校費應該取消,我個人也是這樣認為的,擇校費必須取消。
“一些部門收取擇校費的理由是為了促進教育均衡發展,從好學校那里收擇校費是為了改善差學校的環境,我完全不贊同這樣的理由。”朱列玉說:“教育不均衡發展是永遠存在的,小學、中學是這樣,高等學校同樣如此,比如說國內的高校,北大、清華是最有名的好學校,那是不是北大清華也可以收取擇校費呢?如果以他們收擇校費的理由來解釋,那北大清華也可以收幾十萬的擇校費。但顯然這是不可以的,如果這樣發展下去,那就是有錢人就可以上好學校,窮人就上不到好學校。教育不均衡發展是客觀存在的,我們國家是這樣,國外也是這樣,美國也有像哈佛這樣的好學校,同樣也有很多差的學校。因此,收取擇校費的理由不是理由。”
如何解決擇校費的問題?朱列玉說,初中升高中是有一個分數的,為什么不能和上大學一樣,大家全憑考試成績來統一入學呢?一個學生考到什么樣的分數,就去到什么樣的學校,大家全憑自己的本事,這相對公平,這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如何解決教育均衡發展的問題?朱列玉說,每個學生的家長都納稅了,政府就應該通過加大財政投入來促進教育均衡發展,而不應該通過收取擇校費的形式來讓學生家長埋單。
朱列玉表示,擇校費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從法理上說,學校應該退還上述例子中學生交納的擇校費。退一步講,不管有沒有法律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從公平公正的角度上講,學生交納4萬元的擇校費,他的期望值就是想讀完三年高中,現在是對應的價值沒有得到實現,所以我個人認為學校也是應該退還部分擇校費的。
省政協常委王則楚:必須立法保證財政對教育投入
省政協常委王則楚表示,教育子女的支出,目前成了家庭對子女最大的一筆支出,“上學貴、上學難”,目前是人民群眾反映最大的問題之一。但事實上,教育的投入一直未能得到足夠的重視。
《2005年全國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統計公告》顯示,從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的比例看,2005年全國的比例為14.58%,比上年14.90%下降了0.32個百分點。有23個省區直轄市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下降幅度最高的廣東省達2.22個百分點。實踐告訴我們,必須立法保證財政對教育的投入。
為此王則楚建議:首先要立法保證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的比例,不得少于國務院在“八五”期間就提出的15%。其次,立法保證財政性教育經費增長幅度明顯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第三,立法保證,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逐年提高,逐步使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達到4%;第四,立法保證,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性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確保財政撥款主要用于義務教育支出。
在沒立法前,必須每年在政府工作報告或財政報告中對此給予直接的報告。
廣州深圳應率先取消擇校費
王則楚表示,人民群眾對于由教育資源不均衡所引起的擇校十分痛恨,巨大的擇校費用是壓在許多工薪階層老百姓頭上的沉重負擔。
擇校費是“權錢交易”在招生工作中的一個惡瘤。起初,教育部門留下部分招生學位,是為了應付政府有關公共部門的權力要求,以保證學校正常運轉。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逐步變成了籌集學校改造資金的擇校費,再進一步演變成公開與學位掛鉤的擇校費。最后,為規范其收費標準,由物價局批準為“公辦擇校”的收費項目。
王則楚說,我們許多政府部門雖然也承認應該取消擇校費,但他們往往希望在教育資源均衡后才取消。但這是不合法的,在日前舉行的“全國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提出“今年國家將重點規范教育收費審批權限,除國務院或教育部、發改委、財政部聯合批準外,其他部門、省及省以下政府均無權出臺教育收費項目。”幾萬的擇校費絕對不是國務院等合法批準的,絕對屬于亂收費!我們必須立即取消擇校費!
為此,建議立即在全省范圍內取消公辦學校擇校費收費項目,在今年春季入學時公辦學校就不得對學生收取擇校費,在秋季招生中對公辦學校取消擇校費收費項目!
為便于檢查落實情況,對具體做法,我們要求:公辦學校向全社會公布其招生學位數,實行滿額招生。接受全社會監督。堅決將“捐資助學”與公辦學校招生學位脫鉤。首先在廣州、深圳取消“公辦擇校”。
律師辯詞:張寧繳納擇校費,學校錄取并對其進行教育培養,雙方形成教育服務合同關系。而隨著張寧的退學,合同關系解除。學校沒有履行教育培養的義務而繼續占有剩余三分之二的擇校費即26666.67元,屬于不當得利,因此應當予以返還。
法院判決:
張寧交擇校費的目的是為了進入該校就讀,而該校接收張寧為正式學生的前提條件就是張寧一次性交納擇校費。在張寧交費并獲得該校正式學生資格后,雙方就擇校費問題達成的協議已實際履行完畢。況且,學校的收費標準符合相應規定。故張寧要求學校退還余下三分之二擇校費的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應予駁回。
(《信息時報》記者:祝勇 魏麗娜 夏令 朱小勇 通訊員 天法宣)